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街122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南省宁乡市塔树农庄出发,沿319国道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路麓云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三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达
检察官助理 曹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