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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镇**路**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送被害人赵某某回长沙市岳麓区窑塘新村天籁之音KTV4楼4011房的出租房内休息,趁赵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盗走赵某某一台黑色苹果XSMax64G手机和金色IPADmini564G平板电脑。得手后,蒋某某将上述财物销赃得人民币4100元。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299元,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699元,共价值人民币6928元。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蒋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凯诚寄卖行票据、二维码收款记录、发票详情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岳价认定(2020)0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销赃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周叶芝

检察官助理熊晨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155****)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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