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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魏某某(聋哑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雷锋街道中国移动雷锋科达手机店,利用帮朋友即被害人王某某(系聋哑人)办理手机流量卡的机会,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王某某手机里支付宝软件,将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7822)里的人民币20020元(含服务费)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再提现至其名下中国银行卡(尾号2579)。

2020年4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魏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红

检察官助理李俊鹏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其母电话:1397484****)

2.本案卷宗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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