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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3********,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兴业**支行客户经理,现系长沙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广场**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某某,男,湖南**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酒吧二楼门口,同案犯佘某某(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刘某某、贺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佘某某等人对刘某某、贺某某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识佘某某,见此情景其上前帮忙,趁混乱之际打了贺某某两拳。经伤情鉴定,贺某某为轻伤、刘某某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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