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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8********,汉族,本科文化,长沙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特警大队科员,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街道**路**号**栋**室,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湘******蓝色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路**饭店出发,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转**路由西往东行驶,1时49分许行驶至**路**医院路段时车左前角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小车与中心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邓某某报警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邓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7毫克/100毫升。

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心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罗某某、田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检测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居住地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候审,联系电话1777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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