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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1〕3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90********,汉族,高中文化,肆**涮羊肉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湘******小型汽车从长沙市天心区**路一夜宵店出发,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转**路由南往北行驶,于同日1时10分许行驶至**路**桥北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于同日1时16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9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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