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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70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车从长沙市天心区**环**桥下附近一饭店停车场出发,沿**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行驶到长沙市天心区**环**公园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于次日0时42分许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资料等;2.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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