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3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铁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6********,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栋**房,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区分局金盆岭派出所接110报警称,在本市天心区**路**社区**华府*栋*房有人醉酒闹事。民警张某乙和辅警高某某赶赴现场处警,在询问被告人铁某某时,遭到铁某某辱骂。随即民警张某乙将被告人铁某某的双手反扣进行控制。在控制过程中,被告人铁某某挣脱控制,踢踹并推倒民警张某乙,辅警高某某随即将被告人铁某某按倒在地,控制铁某某双手,被告人铁某某用牙齿将辅警高某某的手臂咬伤。随后,被告人铁某某被增援的民警控制并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鉴定,民警张某乙、辅警高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铁某某赔偿张某乙、高某某医药费8000元,被害人张某乙、高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铁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经过、出警经过、110派警单、被害人受伤照片、指认监控截图、人民警察证、病历资料、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铁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高铁分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铁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29544****;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