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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大厦12层A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代理人郭建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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