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长沙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9月28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彭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判买了位于长沙县**镇**组李某某责任上的三十余棵樟树。2020年4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操作油锯进行采伐十三棵野生樟树,后销往汨罗市李家塅江某某经营的木材厂。同月12日,彭某某再次前往上述山林自行操作油锯采伐剩余的樟树,后经群众举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被当场收缴已采伐的樟树12棵。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园专家鉴定,被告人彭某某两次共采伐的25棵树木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向长沙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宁成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妮妮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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