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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0********,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还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电游赌博室,并以给干股的形式雇佣张某某(已判决)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工作。2018年2月初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张某某租赁了长沙县星沙街道**路**商厦**楼的房屋作为赌场场地,摆设“王者天下”、“单挑王”等10台电子游戏机,雇佣周某某、黄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决)负责资金结算、维修机器等工作;雇佣单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收银工作;雇佣许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守门、望风等工作,招揽参赌人员在场内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

2018年4月29日零时许,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扣押电游赌博机10台及记账本等物品,现场抓获张某某、胡某某等工作人员10余人、参赌人员30余人,从收银台缴获现金32590元。经查,该赌场从3月29日至4月27日期间赢利共计364324元。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上述10组游戏机共计有52个机位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邓某某向长沙县公安局安沙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本复印件、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张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结伙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某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邓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妮妮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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