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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房**栋**室。2014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长沙县**街道**街道等地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507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长沙县**街道**栋北侧路边,发现粟某杰停放在此的牌号为湘******的白色大众桑塔纳小轿车副驾驶车窗未关,其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个黑色单肩挎包(鉴定价格共计358.02元),内有粟某杰的身份证、驾驶证和王某的驾驶证。

2、2019年6月中旬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长沙县**街道**栋北侧路边,发现陈某党停在此处的牌号湘******长安牌轿车驾驶室车窗未关,其进入车内,盗走一包芙蓉王香烟(鉴定价格25元)和一个棕色男士钱包,内含陈某党的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

3、2020年4月15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社区****栋**室窗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窗口的一件“都市诱惑”牌黑色内衣(鉴定价格48.60元)盗走。

4、2020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社区**9栋**室窗口,将被害人李某某晾晒在窗口的一件“都市诱惑”牌黑色内衣(鉴定价格48.60元)盗走。

5、2020年4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至长沙县**街道**社区**栋**室窗口,将被害人李某英晾晒在窗口的一件“aishishang”牌粉色内裤(鉴定价格26.95元)盗走。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被群众抓获并报警,后被赶至的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李某英等人的陈述;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某坦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罚金三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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