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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原长沙县财政局教育科技文化科科长陈红专(已判刑),利用陈红专的职务便利,二次采取虚构资料等方式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共计100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套取并侵吞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6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某多年来一直保持情人关系。2012年12月,李某某入股岳阳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并担任董事长,陈某某在李某某经营某某公司期间入股该公司并由李某某代持其股份。在经营某某公司期间,由于实际投入资金远远超出投资预算,为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李某某通过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方式筹措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015年7月左右,在面临银行贷款急需归还的情况下,李某某主动提出让陈某某利用其担任长沙县某某局某某科长的职务便利,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并联系长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媒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李某某外甥)沟通相关事宜。2015年7月中旬,陈某某采取伪造2014年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表等手段,通过李某某提供的某某媒公司账户,套取长沙县财政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60万元。该笔60万元财政资金中,有58.45万元用于归还李某某在湖南星沙农商银行某某支行的贷款。

2.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陈某某套取并侵吞2015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40万元。

2015年10月左右,因某某公司处于生产旺季,熟料采购的需求较大,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打电话给陈某某催她想办法筹钱,并再次做陈某某的工作,让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财政资金以解燃眉之急。2015年11月下旬,陈某某再次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伪造2015年地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改造专项经费安排表等,通过某某媒公司账户,套取长沙县财政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0万元。该笔40万元财政资金中,有22万元被陈某某转账至某某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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