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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在长沙县**街道**饭店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喝了2瓶500毫升雪花牌啤酒。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沿长沙县**街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0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长沙县**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毫克/100毫升。

2020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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