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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8月6日被该局撤销行政拘留改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荆某某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长沙县**街道的工地,盗窃他人工地的铝材、钢筋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1日晚,被告人荆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路旁一工地,梁某某实施盗窃,荆某某在旁望风,将被害人刘某某放置在该工地的若干钢筋盗走。

2、2020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伙同梁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工地,两人分工合作搬运装车,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该工地的195公斤铝材盗走。后销赃获得2075元,被告人荆某某分得1300元。经认定,被盗铝材价值4457.7元。

2020年7月23日,民警在长沙县星沙五区依法传唤被告人荆某某至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荆某某在第一起盗窃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荆某某在第二起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荆某某还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佳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荆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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