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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花园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多次窜至长沙县**街道花园村**组福中道路边上,盗得被害人唐某乙放在此处的防火保温板共计32块。经认定,被盗的32块防火保温板共计价值32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唐某甲窜至上述地点,盗得黑色防火板4块,用于卧室铺地。
2、2019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窜至上述地点,盗得黑色防火板3块,用于卧室铺地。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甲窜至上述地点,盗得黑色防火板10块,存放在家中杂物房。
4、2020年4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唐某甲窜至上述地点,盗得白色防火保温板15块。后将这些防火板运至其长沙县江背镇古井村聂海林家,存放在其杂屋内。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长沙县**街道花园村**组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
案发后,被盗财物部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及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艳姣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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