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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2021-03-29 尘埃 0 评论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原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作,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该局决定,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刘某某、聂某某原均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2020年5月,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位于长沙县湘龙街道的**项目完成后,**售楼部营销中心撤出,拟将**营销中心内财物进行处理,湖南**公司指派员工陈某某管理营销中心撤出时财物管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营销中心撤出暂住该中心二楼。

聂某某、刘某某获知湖南**公司**售楼部营销中心财物将进行处理信息后,想购买一些家电、家具等自用,并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联系。2020年6月7日上午,刘某某及丈夫来到该营销中心,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认为该营销中心内的财物湖南**公司底数不清,私下向刘某某提议该中心的财物不用买,可以随便搬,并让刘某某告知聂某某。后刘某某和聂某某予以认可。

2020年6月7日16时左右、6月13日20时左右,刘某某先后两次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帮助下,在长沙县湘龙街道**小区营销中心内盗窃了湖南**公司的家具和家电:一张多人皮沙发、一台冰沙机、一台电烤箱、一张大理石椭圆形茶几、四张单人沙发、一组多人L型沙发。2020年6月7日16时许、6月8日18时左右,聂某某先后两次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帮助下,在长沙县湘龙街道**小区营销中心内盗窃了湖南**公司的家具和家电:一台洗衣机、一张转椅、一张白色圆形大理石茶几、一组多人弧形沙发、两张洽谈桌、四张单人沙发。经长沙县价格事务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84元。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湘龙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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