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鹏盛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朋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彪,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鹏盛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对阿巴嘎旗玛尼特矿业有限公司玛尼特庙井煤矿采矿权进行评估拍卖。在评估中因无人缴纳评估费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退回委托。经多次通知各申请人均无人缴纳评估费致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现。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的结案标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5)阿巡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对本次的有异议,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鹏武 审判员 韩福海 审判员 佐 拉
书记员:赵晨光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