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霞,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王博,男,1984年9月19日出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将物业服务费全部交清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娟
书记员: 何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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