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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莉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吴某美,女,53岁,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侯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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