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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新纪发展有限公司诉李某某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银川市新纪发展有限公司
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新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姬作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东省五莲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新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转让费90000元,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81元,执行标的共计93331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暖泉分理处银行账户622841120003550XXXX存款933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银川市新纪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转让费90000元,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1281元,执行标的共计93331元。现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暖泉分理处银行账户622841120003550XXXX存款93331元。

审判长:张保生
审判员:周新涛
审判员:毛文亮

书记员:冯赟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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