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铜官检诉刑抗〔2019〕1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以(2019)皖0705刑初22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币种同)。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有和使用资金只有13.47万元,不能以此推定被告人王某某对非法吸收的100多万元资金均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未有实际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于安徽省铜陵市成立**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编造虚假理由向被害人募集大量资金;2、韩某某以月息2%的高额利率募集资金,按30%标准不当地支付“集资团队”“返点”,王某某对明显超出正常企业盈利水平的集资成本应当明知;3、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韩某某,将所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个人及特定关系人消费等灭失性处理,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4、在“融资合同”即将到期时,无正当理由肆意变更企业负责人信息,携带集资款逃匿。本案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04.86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礼庆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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