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扣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张扣来在铜陵市多次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多处工地窃取存放在工地或工程车辆内的柴油后变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3日凌晨,张扣来到一冶**宾馆对面的小巷子内工地,盗得50斤装柴油4桶,后销赃,得款200元。
2.2019年8月7日凌晨,张扣来到开发区**路与**路交叉口旁工地,盗得50斤装柴油5桶,后销赃4桶给李某某,得款600元。
3.2019年9月21日凌晨,张扣来到**换乘中心和**小区之间的污水改造工地,盗得50斤装柴油4桶余,后销赃4桶柴油给李某某,得款600元。
4.2019年10月3日凌晨,张扣来到**路**小区**公司转运站工地,盗得50斤装柴油4桶,后销赃3桶柴油给李某某,得款450元。
5.2019年10月14日凌晨,张扣来到**大道与**路交叉口**土方平整项目工地,盗得50斤装柴油4桶,后销赃2桶柴油给李某某,得款300元。
6.2019年10月19日凌晨,张扣来再次到**大道与**路交叉口**土方平整项目工地,准备盗取柴油时被发现,后逃离。
被告人张扣来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民警抓获,各被害人未得退赔。张扣来到案后能自愿如实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宛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扣来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扣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扣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扣来在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扣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远友
附:
1.被告人张扣来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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