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1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2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前往铜陵市铜官区**小区,观察发现**小区**栋***室窗口打开,后被告人通过攀爬下水管道的方式进入**栋***室,在该户窃取玉佩、黄金套链、足金貔貅、红玛瑙手珠、千足金挂坠、纪念币等财物。被告人颜某某在窃得这些财物后被刚好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后铜陵市公安局新庙派出所民警在接到王某某的报警后赶至**小区**栋***室将颜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发现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现场勘验记录;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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