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身份证号码3408261996********,汉族,中专文化,铜陵**电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村**组***号,现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1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铜陵市**商贸有限公司、铜陵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张某乙,铜陵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张某乙的妻子王某甲,三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某乙。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进入张某乙控制的三家公司工作后,负责三家公司的电商运营、网上销售等工作,2018年11月始,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取得三家公司的账户名、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的保管权限,直至案发。
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职务之便,先后分多笔将公司资金转账至其个人掌握并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用于个人消费,分别挪用铜陵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89816.38元、铜陵市**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人民币20032元、铜陵市**商贸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38979.98元,累计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4882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公司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48828.36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远友
检察官助理:姜靖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处铜陵市**小区**栋***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