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 1993年**月**日出生于望江县,身份证号码3408271993********,汉族,小学文化,望江县**制衣厂车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组**号,住该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铜陵市铜官区步行街**服装店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取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店内试衣间凳子上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3499.91元。被盗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人民币349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乐安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