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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号,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在“安徽麻将”APP亲友圈开设房间,提供游戏房卡,组织人员进入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按照输赢分数折算成现金通过支付宝支付给汪某某,汪某某按照每局3元或7元的标准从中抽头,再将余款通过支付宝支付给赢家。参赌人数累计达21人,赌资数额累计达27.65万元。

案发后汪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支付宝收付款记录等书证;2.洪某某、鲁某某等21名参赌人员的证言;3.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在“安徽麻将”APP亲友圈开设房间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立志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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