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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尚某某、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尚某某
史某某

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桂福,职务理事长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铁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尚某某、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尚某某银行存款116,868.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尚某某在银行存款116,86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尚某某在银行存款116,868.00元。

审判长:王兆涛

书记员:王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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