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钟某某、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锋,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任俊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李元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再审申请人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高金国、王俊峰、李元国、任俊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8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