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锋,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俊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任俊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李元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潜江市人,住潜江市,
再审申请人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高金国、王俊峰、李元国、任俊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08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钟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 玲
审判员 李 欢
审判员 邓中华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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