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钟某某第二化工农药厂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本院认为,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鲁祖彪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
书记员:李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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