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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与钟某某第二化工农药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钟某某第二化工农药厂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

本院认为,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某某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钟环罚字(2014)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鲁祖彪 审 判 员  周 艳 人民陪审员  高本清

书记员:李前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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