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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范某哲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钟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某哲,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上诉人钟某、范某哲因要求土地承包权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行初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村民委员会应该根据《河北省土地承包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给予上诉人集体土地承包权。上诉人要求判令享有集体组织土地承包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钟某、范某哲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蒙 鲜
审判员 李 石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张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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