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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韩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782民初237号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小祖村,身份证号:×××。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廖屯镇小祖村。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曹莹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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