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自由职业,住通城县。
被告汤某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某与汤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某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红某负担。
审判员 罗军
书记员:黎蔚 调查笔录 时间:2017年7月7日上午8:30 地点:城关人民法庭 调查人:罗军黎蔚 被调查人:金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本县隽水镇白沙小区47号。 罗:你起诉与汤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向汤某彬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定于7月13日开庭审理,但昨天我们收到了汤某彬的管辖权异议书,要求将本案移送到山西太原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你是什么意见? 金红某:我不同意到山西去。因为我当时借钱给他的时候他就在通城,他住在通城县纸厂的那个河堤上,我还多次到他家找过他要钱,还锁过一次他家的大门。 罗:汤某彬是什么时候不在通城的? 金红某:近几年还是经常回来,就是今年上年都还回来过一次。我是听别人说他回来了的。我到他家去讨钱的时候,他老婆还说汤某彬撒谎,他根本就没有卖烟花,可是汤某彬在我面前撒谎是说他每年的正月都要买近百万元的烟花。 罗:他出具给你的欠条是在什么地方打的? 金红某:第一个条子是在我卖啤酒的地方,民主路291号。后面的两个条子是县医院那边,都是在通城打的条子。 罗:你借钱给他的地方是在哪里?有没有转账凭证? 金红某:打第一个条子给他的时候就给钱给他了。我是给的现金。 罗:你10万元是从何而来? 金红某:是借给他6万元的现金,后来他又要我借齐10万元给他。 罗:你如何解释几次借款? 金红某:在2010年1月8日汤某彬借了我10万元钱,后来我的合伙人吴亚甫问我汤某彬的10万元钱还了没有,因为当时没有经过吴亚甫同意而借钱,怕他生气,就答应他还了钱,我就要求汤某彬分开打了两个条子,一个6万元,一个4万元。 罗:你还有什么要讲的? 金红某: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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