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池英
余岳辉
肖正常
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金池英,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县××乡××村××××号。
委托代理人:余岳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村×栋××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肖正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县××乡×××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再审人金池英因不服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金池英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再审人金池英因不服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金池英的再审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的再审条件,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09)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何剑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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