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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xxxxxxxxxxxxxxxxxx,行驶至金乡县**酒吧门口处时,与一辆黑色奥迪车相撞。金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现场勘察完毕后将袁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6.4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现场勘察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颖申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金乡县**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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