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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半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金某县********小区****室(户籍地安徽省金某县********社区****组);2015年12月2日因盗窃被金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9********,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金某县****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金某县****区****社区****组);2007年1月15日因盗窃被金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0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金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多次邀约黄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金某县汤家汇镇、南溪镇、双河镇等地,使用涂有“三步倒”毒药的鸡爪将狗毒杀盗走的方式盗窃财物,陆续盗走张某甲、张某乙、毛某某等被害人家11只狗,邓某某将其中1只狗带回家食用,黄某某用同样方式在现代产业园区仙花村土门岭组单独盗窃1只狗带回家食用。被盗狗共12只,其中10只被邓某某、黄某某卖至叶集实验区农贸市场流动商贩处,得款4400元左右,被二人平分。金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活狗收购价格为18元/斤,被盗10只约250斤价值4500元;腊狗肉零售价格为30元/斤, 26斤价值780元。

2019年11月25日,邓某某、黄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邓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2100元,黄某某退缴非法所得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腊狗肉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邓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盗财物价格的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辩认、指认等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秘密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金某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扣押相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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