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文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铜仁市**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户籍地同)。被告人文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0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文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经金某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某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9日10时许,在金某县梅山镇新城区,被告人文某伙同文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东方龙城小区21栋一单元702室许某住处,盗走手表3挂、老凤祥牌Pt950项链带挂坠一条(经鉴定价格为4690.92元)、价值100元左右的手镯一个、价值600元左右的戒指一枚、价值300元左右的转运珠一个、现金1000余元。
2、2020年7月29日20时许,在金某县梅山镇新城区,被告人文某伙同文某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世纪新城小区G4栋302室潘某住处实施盗窃时,被正在卧室内休息的潘某发现,两人未盗得物品即逃离现场。
3、2020年7月29日21时许,在金某县梅山镇新城区,被告人文某伙同文某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凤城小区8栋一单元401室陈某住处,盗走价值2000元左右的金米莱手表一块及其他2块电子表、玉手镯1个、玉石项链挂件1个、价值1000元左右的金貔貅一个、现金3400余元。
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文某伙同文某某再次来到金某县梅山镇新城区凤城小区时,被被害人陈某发现后告诉儿子袁某和小区保安,袁某和小区保安将被告人文某扭送交给警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开锁工具、背包、帽子、金项链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文某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法院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袁某、储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潘某、陈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文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指认、人身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伙同文某某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文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文某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辉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现羁押在金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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