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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52051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某县***镇街道***养老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10分,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45省道由皮坊往双河方向行驶,行至245省道322KM+180M处撞至郭祥刚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HJ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13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2.3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郭**、汪**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欢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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