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高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某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金某县**镇**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7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皖NBY283号小型轿车沿金某县红军大道由东至西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某县梅山镇红军大道凤凰城南门路段右转弯时,碰撞右侧非机动车车道内李学文驾驶的自行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驾驶皖NBY283号小型轿车逃逸,躲藏至凤凰城小区家中,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返回现场。经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谢某、叶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卫纹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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