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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蔡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某县,住金某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金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金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蔡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蔡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未登记注册的宗申ZS200ZH-16E型正三轮摩托车,沿210省道由南至北方向行驶,行驶至210省道48公里950米处,因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后刮碰前方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吴某经金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金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18mg/100ml,其宗申ZS200ZH-16E型正三轮摩托车前轮行车制动无效,后轮行车制动异常。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蔡某和被害人吴某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储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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