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某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某县,住金某县梅山镇*********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金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19分许,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SDH100-41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梅山湖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梅山湖路金某县鸿福花园粤海酒店路段处时,与同向右侧辅道内左转弯的熊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SDH110-21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户籍资料、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储某、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辉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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