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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
被告:王蓓。
被告:沈士豪。
法定代理人:沈某某(系被告沈士豪父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曙光村XXX号。
法定代理人:王蓓(系被沈士豪母亲),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西仙桥街XXX号。
第三人: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运河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谢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王蓓、沈士豪、第三人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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