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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平罗县,系惠农区金某某机械设备安装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顺林,太仆寺旗千斤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锡林郭勒昌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太仆寺旗宝昌镇高载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继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锡林郭勒昌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程学华
书记员:高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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