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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0********,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作出不逮捕决定,2019年12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侯某某和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镇湖背行政村村民曹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将鄄城**的项目以劳务工程、水电暖工程等通过签订合同重复承包给多家施工单位,先后骗取巨野县佳和小区居民单某某所付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后被告人侯某某隐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被告人侯某某使用的手机照片一部及侯某某与被害人单某某及证人王某某和的聊天记录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借条、营业执照等;3.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组织单某某、马某某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5.证人证言:王某某、周某某、侯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辛某某、马某某、赵某某、丁某某、朱某某、赵某某、单某、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单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侯某某及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艳京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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