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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二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5月1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同年10月1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曾用名谢阳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街道**村**组,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由本院决定,同年10月14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以中富金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名义在境内设立中富金业贵金属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并在该公司没有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境内非法开展伦敦金、伦敦银等贵金属期货交易业务,发展下线代理,非法收取代理佣金共计人民币10501387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谢某甲退交赃款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谢某乙退交赃款人民币2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谢某丙、陈小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从证人张某某手机内提取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获取的中富金业平台后台数据及办案说明、平台挂接绑定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贵金属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继根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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