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鄄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街道**楼**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沿鄄城县黄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舜王路交叉路口处,与对向左转行驶的鄄城县第十二中学教师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轿车相撞,致侯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在案发时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8mg/100ml。

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与许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电动三轮车及电动四轮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决定书;3.现场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赔偿协议书、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腾达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于鄄城县**街道**楼**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