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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郁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詹水明,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非法占地行为,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鄂城国土资罚[2018]8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马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陈桥村9组土地面积467平方米,用于兴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处罚如下:1.责令马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467平方米的土地;2.限马某某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于2018年7月19日经催告后,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并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作出的鄂城国土资罚[2018]8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并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鄂城分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磊审判员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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