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1270-8。
法定代表人:刘党。
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
被执行人:边某(被告执行人王某丈夫),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个体。
被执行人:燕海林,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执行王某、边某、燕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乌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506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乌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赵 娟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书记员:倪 晓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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