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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兴和街168号东泰大厦三层。负责人郭俊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4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立波
审判员  苗建萍
审判员  王艳宏

书记员:郭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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