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郭长春与屈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Comments0

郭长春
和X(辽宁开原华瑞法律服务所)
屈帅
常淑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闫X

原告:郭长春,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和X,开原市华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帅,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常淑珍(系屈帅母亲),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
负责人: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X,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郭长春诉被告屈帅、常淑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昱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长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和X、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闫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长春诉称:2016年2月29日11时许,屈帅驾驶辽AKXXXZ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昌北线10公里0米,与行人郭长春相撞,造成郭长春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屈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长春无责任。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261.76元、伙食补助费4100元(50元/天×82天)、护理费9154.80元(101.72元/天×74天×1人+101.72元/天×8天×2人,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74天)、误工费17511.40元(128.76元/天×136天)、残疾赔偿金55462.20元(12057元/年×20年×23%)、精神损害抚慰金8319.30元(12057元/年×3年×23%)、被扶养人原告父亲郭景权生活费3401元(8873元/年×5年×23%÷3人)、被抚养人原告长子郭子恒生活费5102元(8873元/年×5年×23%÷2人)、交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18.8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24231.3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屈帅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驾驶的辽AKXXXZ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常淑珍,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
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辽AKXXXZ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2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的合法损失同意依法赔偿,医疗费由法院按照医疗标准核定,伙食补助费同意按每天15元计算,误工费同意按每天39.14元计算,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复印费、鉴定费及诉讼费我公司不同意承担,其它意见质证时发表。
三个十级伤残,伤残赔偿系数最高不超过20%。
审理中,原告郭长春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屈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长春无责任。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住院病历、诊断书、费用清单、医疗费收据。
证明原告伤后在昌图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82天,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血肿、额骨骨折、面骨骨折、鼻骨骨折、肋骨骨折、半月板损伤、腓骨骨折,支付医疗费19261.76元,一级护理8天,二级护理74天。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护理人韩光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护理人员身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4、铁岭鹿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收据。
证明郭长春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伤残等级十级;郭长春轻度张口受限伤残等级十级;郭长春右下肢功能丧失10.77%伤残等级十级。
支付鉴定费9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5、被扶养人原告父亲郭景权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昌图县大兴镇义合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6、原告儿子郭子恒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被抚养人自然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对此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7、昌图县北方黄牛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告误工证明。
证明原告的误工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屈帅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此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职业是从事黄牛交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屈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长春无责任。
被告常淑珍系其驾驶的辽AKXXXZ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责任人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原则,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事故全部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合理损失没有超过辽AKXXXZ小型轿车一方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被告屈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长春医疗费、伙食补助费20491.76元中的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77853.01元,合计87853.01元。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郭长春超出交强险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10491.76元,共计98344.77元。
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
二、驳回原告郭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393元,原告郭长春负担252元,被告常淑珍负担1141元,鉴定费900元,由被告常淑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昌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屈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长春无责任。
被告常淑珍系其驾驶的辽AKXXXZ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2.2万元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根据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则应按责任人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原则,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按事故全部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限额内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原告的合理损失没有超过辽AKXXXZ小型轿车一方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被告屈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公司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郭长春医疗费、伙食补助费20491.76元中的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77853.01元,合计87853.01元。
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郭长春超出交强险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10491.76元,共计98344.77元。
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付。
二、驳回原告郭长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393元,原告郭长春负担252元,被告常淑珍负担1141元,鉴定费900元,由被告常淑珍负担。

审判长:王昱

书记员:张朋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